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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中小學幼兒園治安保衛工作規定(試行)

作者:安保處 來源:徐州市三十三中 發布時間:2015年10月29日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幼兒園治安保衛工作,保障中小學、幼兒園及其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的各類中小學、幼兒園(含托兒所,下同)的治安保衛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小學、幼兒園治安保衛工作貫徹積極預防、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開辦、誰負責”的原則,突出保護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條 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是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并將相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分管校(園)長、治安保衛機構或專職治安保衛(保安)人員、年級組長、班主任和任課老師。

第五條 中小學、幼兒園必須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保安)人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中學應設立治安保衛機構,小學和幼兒園應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負責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

(二) 中小學、幼兒園至少應聘用2名專職保安人員,寄宿制的至少應聘用3名專職保安人員;在校師生員工人數超過1500人的應按照不低于總人數的2‰聘用專職保安人員,寄宿制的應按照不低于總人數的3‰聘用專職保安人員。

(三) 專職保安人員應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或由單位自行招用,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身體素質,年齡不高于50周歲,經有關法律和業務知識、技能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員證后方能上崗。

(四) 治安保衛機構、專職治安保衛(保安)人員應定期對本單位師生員工開展安全知識宣傳、防范技能培訓等工作,落實門衛管理、值班巡查、安全檢查、重點守護、應急處置等內部防范措施,及時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并在第一時間報告公安機關。

(五) 中小學、幼兒園應為保衛(保安)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通信器材。

第六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在出入口等場所、內部重要部位采取以下實體防護措施:

(一) 在校園出入口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在主要出入口設置機動車輛減速裝置,有條件的可設置防車輛沖擊設施。

(二) 具有防護條件的,應在校園圍墻等周界設施上設置防攀爬設施

(三) 在校園內部存放貴重物品、重要教學設施、危險化學品和放射物質、現金票據、檔案資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盜安全門,采用堅固的金屬防護欄對其窗戶實施防護,按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保險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在校園內部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墜落、溺水、擠踏等事故的場所、部位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

(五) 根據校園內部具體情況,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場所、部位設置相應的實體防護設施。

 第七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在主要出入口等場所、內部重要部位采取相應的技術防范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在校園主要出入口、學生集體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裝置,主要出入口攝像機應適當外延,保證能夠覆蓋門口人員活動區域,有條件的應將圖象聯入轄區派出所治安監控中心。應在門衛(傳達)室隱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裝與公安機關聯網的緊急報警裝置,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夠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警。

(二) 在校園圍墻等周界設施上設置周界報警裝置有條件的應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并實現與周界報警裝置的聯動。

(三) 根據需要在校園內部存放貴重物品、重要教學設施、危險化學品和放射物質、現金票據、檔案資料等物品的部位安裝入侵自動報警、視頻監控、門禁控制等一種以上的技術防范裝置,有條件的應在學生集體宿舍出入口安裝門禁控制裝置。

(四)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在校園內部主要通道、停車場,行政、教學樓的通道、電梯廳、電梯轎廂,會場、食堂、體育場館內和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裝置。

(五) 視頻監控系統應采用數字硬盤錄像機作為圖像記錄設備,24小時進行圖像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30天,錄像回放能夠清晰顯示監控區域內人員體貌特征、出入車輛號牌等情況;入侵報警裝置應與公安機關聯網或與本單位值班室(監控室)相聯;應對圖像記錄、入侵報警等設備實施可靠的安全防護。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監控室),通過安全管理系統實現對入侵報警、視頻監控、門禁控制等系統的管理和控制。

(六) 校園技術防范建設所涉及的技術系統配置,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和設備,選用的產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經檢驗或認證合格。技術防范設施的勘察設計、方案論證、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應符合國家、行業和省有關標準、規范、規程。

設置上述實體防護設施、門禁控制等裝置不能妨礙緊急情況下的逃生行為。

第八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一) 門衛管理制度。由專職保衛(保安)人員負責查驗、登記進入校園的人員、物品和車輛,嚴防來歷不明人員、未經批準的校外機動車、非教學用危爆物品、劇毒化學品、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和可能傷人的動物進入校園。

(二) 值班巡邏制度。組建護校、護園隊,規定職責任務、巡查線路、時間和具體要求,落實值班、巡邏措施;寄宿制學校、幼兒園應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

(三) 安全教育制度。針對不同時期的防范重點,確定教育培訓內容,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消防、治安安全知識教育和防范技能培訓,增強師生員工防范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 學生接送制度。小學、幼兒園應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學、放學時的接送制度,明確接送時間、手續等。

(五) 安全檢查制度。定期檢查并及時整改校園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做好校園內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相關人員教育穩控工作。

(六)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有接送學生、幼兒上、放學車輛的中小學、幼兒園,應加強車輛的使用管理,做好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等工作,確保接送學生車輛性能良好。

(七) 重要部位管理制度。明確重要部位責任人、管理職責和工作要求,落實管理措施。

(八) 安防設施管理維護制度。落實專門人員負責安防設施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運轉正常、發揮作用。

(九) 其他相關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第九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加強校園消防管理。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加強校園治安保衛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全面掌握中小學、幼兒園治安保衛工作狀況,加強監督、檢查、指導,健全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中小學、幼兒園舉辦單位(個人)應及時、足額解決所舉辦中小學、幼兒園校園治安保衛工作所需人、財、物等問題,無條件落實各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將中小學、幼兒園作為治安保衛工作重點,依法嚴厲打擊各類侵害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會同相關部門深入開展校園及其周邊地區治安秩序整治,嚴密控制可能危害校園安全的各類重點人員;加強校園周邊地區的治安巡邏和對形跡可疑人員的盤查詢問;加強校園周邊擁堵、易發交通事故路段的交通管理、對學生上學(放學)的交通護導和校車的交通安全監管;加強對校園內部安全的監督檢查和防范宣傳教育,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各類安全隱患,落實防范措施,預防案件事故。

第十二條 針對可能發生的各類涉校突發事件,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制定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安機關和中小學、幼兒園及其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警校聯動、快速反應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及時妥善處置涉校突發事件。

第十三條 對在中小學、幼兒園治安保衛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教育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相關主管部門取消評先創優資格;對不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學生、教職工傷亡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為青少年和兒童提供非學歷教育的各類知識、技能培訓、輔導等機構參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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